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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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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
效力等级: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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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5年11月12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使用贷款。
二、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在异地购房,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出申请。资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其缴存贷款情况后,对在资金中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式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详见附件)。
三、《证明》应由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配偶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办人应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四、经核实后开具的《证明》,由资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并接受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核验。
五、职工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的,可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三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咨询办理相关业务。缴存银行为其他银行的,可前往资金中心二层贷款管理处208室咨询办理。
六、职工应将《证明》回执按办理渠道交回。职工以异地贷款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单位填制)、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和《证明》回执(复印件1份),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同时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经办银行网点见证)。
七、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6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资金中心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编号:
中心: 我中心缴存职工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 | |||||||||
单位名称 | 个人公积 金账号 | |||||||||
开户时间 | 账户状态 | ¨正常 ¨封存 ¨欠缴 ¨其他 | ||||||||
缴存基数 (大写) | 缴存比例 | 单位: % | 个人: % | |||||||
月缴存额 (大写) | 缴存余额 (大写) | |||||||||
最近连续缴存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
该职工公积金贷款 记录情况 | ¨无贷款记录 ¨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己还清 | |||||||||
公积金贷款城市 | 贷款金额 (大写) | |||||||||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 年 月 日 | ||||||||||
回 执 编号:
中心: 你中心缴存职工 (公积金账号: )缴存使用证明收悉。根据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规定,该职工(¨本人 ¨参贷) 异地贷款申请审核结果为:¨准予贷款 ¨不予贷款 | ||||||||||
贷款金额 (大写) | 贷款期限 | 年 | ||||||||
贷款期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还款方式 | ¨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其他 | 月还本息 | 元 | |||||||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
备注:金额请填写人民币(大写),保留至元。